维护名誉

           田普晓 石梅

  30年前,在那场轰轰烈烈的“上山下乡”运动中,北京的知识青
年纷纷响应号召,奔赴到了祖国的四面八方。不久前,一名没有返城
而是留在了内蒙古的女知青孙某及丈夫杜某,将两家报社和作者田某
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理由是三被告侵犯了孙某、杜某的名
誉权,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事情是因一篇文章引起的。1998年5月22日,某报家庭周末版刊
登了作者田某撰写的题为《嫁给农民的女知青》的文章,为了让读者
更清楚地了解女知青的现实情况,作者还配发了10余幅反映她们生活
的照片。该文章发表之时,正值知青运动30周年之际,作者本人就是
一名曾在内蒙古插过队的知青。

  在原告孙某、杜某诉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中,原告的代理人
谈道:

  原告孙某原是北京某中学的学生,1968年插队到内蒙古,后与同
村村民杜某(本案原告)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在政府和亲友的帮助
下,他们克服困难,养育儿女,共同维系家庭,孙某未受到杜某的虐
待,孙某曾多次回京,杜某每次都送至车站。然而,某报未经原告许
可,于1998年5月22日在该报的家庭周末版上刊登了《嫁给农民的女
知青》一文,该文宣扬了他们的隐私,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们的人
格形象,诽谤了杜的名誉,亦侵害了孙的名誉,造成了二人的精神痛
苦和不良的社会影响,致使认识孙亲属的人亦认为:孙的亲属缺乏人
间亲情和家庭道德。因此,孙的名誉受到损害。8月5日,某文摘报转
载了该文,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登报声明
,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由某报社和作者赔偿原告精神痛苦补偿费2
万元,某文摘报社赔偿原告精神痛苦补偿费8000元。

  在原告孙某诉三被告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中,原告的代理人谈道:

  《嫁给农民的女知青》一文,用真名真姓描写了几名女知青插队
后的生活经历,在标题为“套子里的人”一章中,作者以不实之词描
写了原告孙某的情况并配发了她的一张近照,照片上注有“被丈夫锁
了二十年的孙某某”的字样。同年8月5日,某文摘报转载了该文和照
片。该照片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予刊载,宣扬了原告的隐
私并丑化了原告的人格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因此,要求三被告分别登报向原告致歉,并赔偿原告精神补偿费。
法庭上,三被告均表示:我们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不同
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报社辩解道:该报道事实基本真实,不存在捏造、丑化、诽谤
的内容。相反,该文发表后,原告孙某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同情
,客观效果良好。我报刊登原告的照片为新闻照片,不是肖像照片,
不须经原告的同意就可发表。

  作者田某辩解道:我是一名曾在内蒙古插过队的知青,我写《嫁
给农民的女知青》一文,是为了关注社会问题,希望能唤起全社会对
这一代女知青命运的注意,主观上并无恶意,该文基本事实清楚。该
文不存在捏造、丑化、诽谤原告形象、人格的内容,对原告的名誉不
构成侵权。

  第三个被告某文摘报社辩解的理由是:我报属文摘性的报纸,稿
源来自全国各大报,某报作为国家级的大报,我们相信其报道的准确
性。在编辑中,我们对照片所配的文字作了改动。因此,未对原告的
名誉权、肖像权造成侵害。

  经过法庭调查,查明了这样的事实:

  1998年,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30周年之际,某报家庭周
末版,在5月22日的头版和第三版刊登了作者田某撰写的《嫁给农民
的女知青》的文章,该文描写了9位与当地农民结婚的女知青的命运
,全文配有11幅照片及文字说明。9位女知青中,其中一人即是本案
的原告孙某,在该文的“套子里的人”一章中,记录了孙某及其丈夫
杜某的生活状况,文中对孙某的身世、精神状况及对杜某的记叙基本
属实。但该文中有关杜某结婚后把孙某锁在屋里不让出来的描写缺乏
依据。同时,该文涉及原告二人的生活秘密,文章的发表未经原告二
人的同意。

  在该文配发的多幅照片中,有一幅为原告坐在床上的照片,照片
上注有“被丈夫锁了20年的孙某某”的文字。该照片的拍摄、提供者
田某证实,照片是她近年回内蒙古见到原告时,经原告同意后拍摄的
,原配图文字为“孙某某,摘下口罩照张像吧!”某报在出版时变更
了照片的文字说明。某报的文章发表后,原告孙某的亲属于6月致信
该报,认为文中对原告二人的描写、照片失实,要求某报社道歉并赔
偿精神损失。

  某报为此致函原告二人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了解原告二人的有
关情况。后该报在同年8月14日、10月9日出版的家庭周末版上分别刊
登更正声明和致歉,称照片配图说明应为“自我封闭了多年的孙某某
”。

  法庭调查后还证实,《嫁给农民的女知青》一文发表后,引起了
社会的广泛关注。

  日前,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侵犯名誉权案、侵犯肖像权案分
别作出了判决。

  原告起诉的名誉权案,法院判决某报社及作者田某,某文摘报社
分别刊登经法院核准的向原告孙某、杜某的致歉声明。某报社及作者
赔偿原告孙某、杜某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

  原告起诉的肖像权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注:引自人民日报1999年3月31日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