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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具体法治
贺卫方
    
  1981年,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印行了胡适的两本书,其中一本是胡适“英文口述”,唐德刚“编校译注”的《胡适的自传》。这大概是“文革”后胡适作品在大陆的第一次复出,也可能是唐德刚先生作品在大陆的“首演”。我读那本书,特别喜欢唐德刚先生附在每章后面的注释,书的本文——胡适的自述反而退居其次了。夏志清教授评得好:“德刚古文根底深厚,加上天性诙谐,写起文章来,口无遮拦,气势极盛,读起来真是妙趣横生。”从那时起,我对“唐派新腔”或曰“德刚体”简直是着了迷,见到唐氏著作总要买来读,从中获得很多教益。

  唐德刚先生过人之处不仅仅在于他的古文根底和妙笔生花,现代社会科学的严格训练和长期的域外生活经历更让他眼光独到,能发前人未发之幽。例如,《胡适的自传》第四章注四论及孙中山的《民权初步》,认为其重要性不亚于《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三民主义》,然而,却被某些人忽略了:

  孙中山先生是近代中国最高领袖中,凤毛麟角的modern man;是真能摆脱中国封建帝王和官僚传统而笃信“民权”的民主政治家。他了解搞“民权”的第一步就是要知道如何开会;会中如何表决;决议后如何执行。这一点点如果办不到,则假民主便远不如真独裁之能福国利民。中山先生之所以亲自动手来翻译一本议事规程的小书,而名之曰《民权初步》,就凭这一点,读史的人就可看出中山先生头脑里的现代化程度便远非他人所能企及。汪精卫在“总理遗嘱”中之所以漏列此书,显然是说明汪氏认为这种小道何能与“总理遗教”的经典并列?殊不知我国的政治现代化运动中所缺少的不是建国的方略或大纲,而缺的却是这个孔子认为“亦有可观”的小道!……英语民族在搞政治上的优越性,就是他们会开会:认真开会,和实行开会所得出的决议案。其他任何民族开起会来都是半真半假。半真半假的会便不能搞“分工合作”和“配合工作”(teamwork)。而英语民族在政治上的最大武器便是“配合工作”。(页89—90)

  从前读这段注文的时候,即有振聋发聩之感。是啊,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不,在整个中国的历史中,我们什么时候缺过显示高远价值或宏大价值的口号?但是,口号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总像《动物农庄》里的“七条戒律”与动物们的真实处境一般,反差到令人不可思议的程度。为什么我们总是摆脱不了“播下龙种而收获跳蚤”的怪圈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我们不能把宏大的价值与不弃微末的具体制度与程序的建设之间结合起来。

  法治建设方面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我们的法律,从宪法到行政法规,目前已经是洋洋大观。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制统一原则,规定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原则。可是,当我们对照当下法律生活的现实,就会发现,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不少原则和权利缺乏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作为保障,从而流于“名归而实不至”的境地。

  例如“法制统一”原则,虽有宪法规定,但是,如果法官的选任标准不一,他们对同样的法律条文或概念的理解就会参差不齐甚至大相径庭;如果没有协调高层次法院之间相关判决的有效机制,不同地方的司法决策当然肯定要各行其是;如果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能对低位阶法律是否与高位阶法律相符合,以及法律是否与宪法相符合(即合宪性)进行审查,便无法细致地辨析那些表面上难以觉察的法律冲突。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提出法制统一原则时必须考量的前提。

  从前,人们观察欧陆与英美的政治法律学说与制度,每每受到欧陆理性主义和高亢的权利宣言的鼓舞,反而对英美式的谦和而渐进的学理与制度评价甚低。但是,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剧烈的社会变革和革命“洗礼”之后,我们终于意识到,宣言不等于现实;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

  ●《民权初步》的现代译本:《议事规则》/[美]亨利·M·罗伯特著/王宏昌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本文是作者为近年文章的结集《具体法治》所作的自序,本报刊载时略有删节。该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添加时间:2001-9-16 8:29:30
来源:南方周末200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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