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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审法官制
    
          实践:青岛施行主审法官制

  主审法官制度是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改革实行的,
由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审判合一的审判制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梁作民副院长说,主审法官制度实质是审判
权的下放,把审判合一的权利交给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法
官,实现主审法官权责利的统一。主审法官制度将实行当庭结案,极
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由于主审法官的职责是坐堂问案,居中裁判,
从而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与此同时,主审法官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
既避免了当事人对法官的猜疑,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官的
良好形象。

  法院对主审法官除了“隆其地位,优其待遇”外,还制定了责任
追究制度。

          看法:走出恶性循环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对主审法官制极感兴趣,因为它很可能带来一种制度创新,成
为我们的司法管理制度走出目前的恶性循环的途径。

  什么恶性循环呢?就是司法独立与法官素质之间总是扯不拢的难
题。按说,司法独立乃是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基本要素。
这里所谓独立,不仅指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的干预,也意味着上下级
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更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每个法官都是独立的。
在审理和判决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只对自己的良知以及对法律与
正义准则的理解负责,不受同事以及“领导”的干预。为什么呢?因
为法官这种职业很特殊,跟军官以及行政官不一样,它不讲下级服从
上级,法官是专业人材,司法又是一种特别讲究亲历性的活动,让没
有亲自参与审理的“领导”来决定案件如何判决,侵犯法官独立事小,
荒腔走板地胡判才是更可怕的事情。

  “天呐,就现在我们这些法官的素质,你目不转睛地盯着他,还
给你出这个乱子,那个乱子,如果给他们放权,让他们独立,岂不是
要天下大乱?”近年来,这样的质疑听到得太多了。是的,目前全国
二十多万审判人员中,受过正规的大学本科教育的恐怕不到三分之一,
甚至在1995年法官法明确规定担任法官者必须受过大学教育之后
的今天,法院仍然是各种外行人很容易进入的地方。法官素质低当然
就成为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判决案件、控制法官的一个最正当
的理由。

  法院院长或者法官的其他上司对法官进行监督是不是一定能够带
来司法过程以及判案质量的提高呢?细致地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在
目前这种政府权力架构下,法院院长本身常常是权力网络里难以独立
的一个环节,他必须顾及其他权威部门以及握有权柄者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在处理涉及地方利益或者其他所谓重大案件的时候,对本地党
政领导的倾向,院长往往难以置若罔闻。这样,结果很可能是,法官
因为院长的“监督”而不得不屈从地方权力的不正当干预,造成某些
案件的不公正判决。

  这种地政化的管理模式的恶果之一是法官的权威与尊严无从树立。
这些年来,随着一般人对司法公正问题的越来越深入的关注,以及对
司法腐败的越来越强烈的愤怒,使得强化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
检察院的监督,传媒的监督,以及法院内部管法官的官的监督——的
呼声既响亮又毋庸置疑。但是,有多少人意识到,司法腐败有时恰恰
来自于假监督之名的干预呢?出于研究的需要,我经常与各地的不同
级别法院的法官打交道,贴近了观察,你会发现,没有哪个法官愿意
被别人目为腐败分子,他们也需要尊严,需要有作为法官的荣耀感。
如果让他们自主地决定案件,极个别人或许会胡来,然而,绝大多数
法官会珍惜自己的名节的,毕章在法官独立的制度下,每个判决的责
任都跑不掉。判错了案的法官无法把责任往集体负责但实际上谁也不
负责的机制上推诿,而追求正义的法官将由于“各判有主”而引人瞩
目,备极尊荣。

  青岛法院这次推行的主审法官制强化了法院中高水平法官的权力
和责任,虽然具体运作效果如何现在还无从判断,不过,我们还是要
说,这是朝向正确的方向迈出的一步。

 

添加时间:2001-8-25 17:51:40
来源:南方周末1999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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