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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
贺卫方
    
  最近,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新成就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一个人,尽管在高等院校接受过法律教育,但是,要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主要的法律职业,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新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让司法三职业从一个门槛进入,这必将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产生有力的推进作用。另外,统一考试也有助于统一司法三职业对法律概念、原则、规范等的理解,减少司法决策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期性——缺乏可预期性正是当下我们司法制度的最大弊端之一。

  随之而来的一个需要讨论和建立的是统一的法律家职前培训制度。我们知道,囿于学制等因素的限制,大学的教学内容必然是侧重理论的,与此同时,让未来的法律人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以及更为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也是设立大学法律院系的基本宗旨所在。但是,一个难以避免的后果是,毕业生不可能在大学期间掌握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实务性的技能。近年来,司法实务界对新进入的毕业生缺乏实际工作能力辄有怨言,甚至有人主张大学的法科教育应有更强的实践指向,以提高学生们的动手能力。虽然目前的大学教育确有值得改进之处,但是,试图将大学降低为熟练工匠培训所的主张是值得质疑的。实际上,将理论型的法科毕业生转换成实践型的法律人的任务应当放在大学后完成。

  这就是位于司法考试与实务工作起点之间的司法研修制度的宗旨所在。司法研修这个名号来自日本。在那里,所有将来要从事司法三职业的人们在通过艰难的司法考试之后,都要进入日本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一年半的学徒式训练。法律学徒们都要跟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学习,领悟和把握三种职业的实际技能,从而确保此后进入实务界时能够很快进入角色。我们观察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尽管存在着某些具体环节上的差异(主要是一些地方法官、检察官的研修在一起,而律师则单独进行),但是职业前的研修制度却没有例外一概都有的。

  1995年8月,我有机会访问过日本司法研修所,回来后发表文章对该所的基本情况加以介绍。在谈及日本的做法对我们的借鉴意义时,曾专门讨论了统一培训的重要性:

  日本制度最具特色的是将律师的职前培训与法官和检察官放在一起进行。这种一体化的研修模式的优点之一是能够集中培训法律家所需要的师资、图书资料和财力。更重要的一个优点在于,这些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这两年(按:当时的研修期尚未缩短为一年半)的时间里,研修在一起,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间不断的切磋交流,有利于形成共同语言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正是这种共同的语言和意识才可以造就一个所谓“解释共同体”(interpretive community)。假如一国的法律职业者不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的集团,他们与外部社会的交涉能力就必然弱小,更谈不上所谓司法独立了。同时,法律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也会变得障碍重重,司法过程的配合与制约势必变成不配合、难制约。

  我也在文章里谈了设置我国司法研修机构的具体设想,现在看来,还有老调重弹的必要。姑且引在下面,结束这篇琐话:

  ……我国现行的职业培训基本上是以部门划界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公证部门都设有各自的培训机构。虽然这些机构在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尤其是进行学历教育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同类机构的重复设置却造成了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巨大浪费,人为地增加了不同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隔阂。同时,各部门设置的培训机构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与大学之间又不存在明显的区别,甚至可以说是在更低的层次上重复。学员在结业之后也可以拿到同样的法学学士乃至硕士文凭,这又造成了教育秩序的混乱,降低了文凭应有的价值,其负面效果实在是不应该低估的。

  当然,我们国家人口太多,律师数量目前还太少,但法官与检察官却都是规模过于庞大。每年这三种职业的新加入者至少有两万之众。这么多的人员全部归口到一个研修机构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一体化培训并非意味着一所化培训。我们可以考虑设置中央和大区两级司法研修机构,即在中央一级设立国家司法研修所(或研修中心,名称如何取可以再斟酌),负责全国在职法官的定期研修。法学本科毕业生中愿意从事司法工作的(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都必须参加统一的全国司法考试,合格者进入设在一些中心城市(如东北的长春,华北的北京或天津,西北的西安,华东的上海或南京,西南的重庆或成都,华南的武汉或广州)的大区司法研修所接受严格而规范的训练,研修结束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7489

 

添加时间:2001-8-25 0:00:58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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