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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做了些什么?——一个“有机知识分子”的个案分析
萧瀚
    许多人在网络上批评贺卫方,内容归纳起来不外下面几条;

  曰几年来没有什么高质量的论文发表,学术上没有进步;

  曰上课内容陈旧,缺乏新鲜知识;

  曰到处抛头露面,成为明星式的人物,有浮夸之嫌。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这些批评只要不捏造事实,批评还确实反映了批评者的真实心态,这至少比当面的恭维和阿谀,背后的挞伐要真实得多,从这个角度来说,批评的态度是“真诚”的——当然,在现实生活里,既不容易找到真诚的赞美,也很难找到真实的批评,更多的是当面的阿谀、谄媚,背后的不屑(拿我自己来说,我愿意真心实意地赞美别人的长处,却往往被误认为喜欢拍马;我也曾真诚地当面批评他人,这就容易得罪人,有时受邀参加评议会,如果我估计自己的观点太孤立了,我就不去,因此背后的不屑还是难免),网络世界里,赞美心是真的,批评心也是真的,因此对待来自互联网的声音,必须重视,另外,网络的虚拟性又容易造成发言者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并不意味着发言者的品格有瑕疵,恰恰相反,这种随意性是由于发言者承担发言责任被减免而产生的,因此我们也必须警惕这种随意性,否则在这种由随意组合起来的网络世界里,可能会产生类似于“广场效应”的后果,于是,众口铄金,三人成虎。

  仅仅凭着个人观感,不结合特定的时空背景,不结合特定人的个性,不结合特定时代的变化,最要命的是不全面地看一个人具体做了什么,评价一个人往往是偏颇的,容易盲人摸象。因此,既然批评贺卫方的人这么多,我想索性好好讨论讨论所谓的“贺卫方现象”,看看他到底做了些什么,倘若因此而引起一点争鸣,也未必就是件坏事。

  一、作为编辑的贺卫方做了些什么?

  在中国知识界,编辑是一个没有准确社会地位的职业,他/她往往被当作作者的婢女或者评职称时行贿的对象,但是很少人能够把他/她看成一个埋名隐姓的批评家,编辑的重要性甚至远远超过作者。贺就一直是这样一个重要性超过作者的编辑,在他实际负责《比较法研究》的八年里,他在同事们的协同努力下,将《比》塑造成为一个国内第一流的法学专门刊物,刊登大量高质量的论文和译作,影响了一代学者;到北大以后,脱离了近五年的编辑工作,2000年,贺重作冯妇,再一次负责一个法学学术刊物《中外法学》,并且一改原有办刊风格,把一个险些沦落为北大法学院“自留地”的《中外法学》变成真正开放性的“公园”。贺还是不少大型法学丛书的编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副主编(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司法文丛”、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译丛”〖《学术思想评论》的主编贺照田先生曾经亲口告诉我,他认为这套译丛是90年代中国最重要的一套译著〗)。因此有刊物为证,有书籍为证,作为编辑的贺对于中国法学界有很大贡献,而且这种贡献还在继续。从上述成果来看,贺的作为已经远远超出一个编辑的职责,其贡献已经使他成为一个对当代中国法学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术活动家——一个越出本学科视野,不仅在自己的领域耕耘,同时还在法学界引领潮流,推进法学界全面发展的重要人物。

  二、作为学者的贺卫方做了些什么?

  1、著述

  贺的著述根据目前坊间流行的书籍上的简历,和我们所能够接触到的杂志,以及他本人的列举,主要有如下主要著作、译作、论文(见附录),共有13部著译编作品,21篇论文,在这些作品中,《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的时代》第209-284页)、《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92页)、《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17-130页)是贺文在学术界最有影响的三篇文章,尤其是最后一篇,在实证的基础上呼中国司法独立于欲出,而第一篇文章由于发得较早,虽然在学界颇有影响,但是那时的司法问题还没有现在这么显得紧迫,因此未能在学界外产生大的影响。在这些文章中,可以看出贺并不是一个不关注现实的法学家,他一直就在西方法律传统与中国法律现实之间寻找结合点,给学界带来启发和贡献。译作中,不少书的影响也都很大,如他参加翻译的《比较法总论》、《法律与革命》、《美国法律辞典》等等。

  2、教书匠

  听过贺讲课的人恐怕都有一个感受,即贺是一个启发式的教师,他喜欢与学生交流,他从来不把学生作为诲人不倦终而让人疲倦乃至厌倦的对象,他与学生的交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他尊重学生的个性,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从来不会随意打断学生的发言——除非离题太远,而且他对于听他课的人无论是北大的还是外校的,无论是考上大学的还是旁听生,在他眼里只有学习的人没有身份的差异,的确北大的不少教师都多少具有这方面的教师品格,只是在那么多的老师里,贺的教师风度可能是少数几个最受欢迎的之一。因此,同学们往往都喜欢与贺接近。不仅如此,贺还是一个非常能够听取对他本人批评意见的人,1996年,那时我还没有上北大,按照北大周围居民的蔑称,我是一个“北大混”,曾经当面批评贺,认为他应酬太多、浪费的时间太多,甚至认为他这样下去,不出几年就会有不少学生远远超过他,这一批评在有些人眼里可能过于不知天高地厚,贺居然非常严肃认真地回答我,他解释自己的苦衷和对自己的反省,并且非常乐意地接受了这一批评。后来我逐渐明白他对自己的定位以后,才理解了他的“浪费时间”,关于这一点容下文祥述。去年99级的研究生邓海平也曾经批判过贺,但是贺也非常认真地听取他的意见,即使在邓海平将贺与其他老师比较而当面贬低贺的时候,也没见他有半点生气的迹象。贺也并不是所谓的老好人,他总是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提醒,例如,他看到我性格上的一些弱点而经常告诫我,对于我交给他的文章不管好差都会认真阅读,写下旁批。他对待学生的作业也是完全开放式的,教研究生他从来不考试,要求交的作业也是来者不拒,只要有思想就可以,长至几万字的论文,短到几百字的感慨——只要有思想,不人云亦云,一切照单全收,他不会轻易否定学生的思想,但给分还是严格的。他是开放的,也是严格的,例如他就曾经顶住压力,不允许太差的论文过关,这一品格在北大法学院另一位知名教授朱苏力那里更是杠头开花,决不含糊。贺对于找他帮忙办事的学生也是很少拒绝,除非要求非分,而且恰恰是他的学术品格使得没有人敢提非分要求,以免自取其辱,当然在现在的社会风气下,有眼无珠的人还是会提非分要求。贺、朱的学术品格也让我想到某外省法学院院长剽窃学生成就而忝列法学家行列。

  贺对于学生办刊物是非常热心帮助指导的,例如目前颇有影响的《北大法律评论》,他一直关心其发展就是一个范例。贺非常关注法学教育的改革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不但在实践中身体力行,还形成系统的文字和编辑整理海内外有关法学教育的资料出版发行。正是贺作为一个教师具备了优秀的教师品格,所以才会发生1998年盛传贺因校方待遇不公要调到清华去之时,北大法学院学生自发地发起“留贺运动”,最终也是贺感激学生们对他的挽留而没有去有更好待遇的清华(北大经历了这次事件后很快解决了贺的待遇问题)。李叔同当过中学教师,深受学生爱戴,夏丏尊先生曾经评价过他,说“作为教师的李叔同是有后光的”,这话用在贺身上恐怕也不过分。

  许多人批评贺这几年教学内容里没有增加多少新东西。确实,贺有时疏于备课,以至讲课的内容难免“老调重弹”,这也是事实,而且从教师的职业道德来讲是不够敬业的,对于这一点贺自己也承认并且一直在检讨,只是好长时间没有听他课了,不知道现在改正得如何。由于长期以来贺一直鼓吹司法改革,外界慕名邀请他演讲、讲学的很多,这就占用了许多时间,因此贺缺乏潜心研究的客观条件,不过,这一客观条件也是他自己制造的,但是,由于社会多方面的因素,本文在下文中就这一问题要为他辩护。

  三、作为社会活动家的贺卫方做了什么?

  1、“豆腐干”文章

  贺是当代法学界里为数不多的几个愿意写小文章的教授之一,许多人对此不理解,认为那些“豆腐干”没有什么价值,而实际上文章长也好短也罢都不足以成为评价文章有没有价值的标准,长篇的严谨学术论文可能会加深自己的学养,为学术提供新的创造性资源,同时,这样的论文往往也是学者们在现有条件下扒饭的饭碗,它们可以用来评职称、分房子,学者也是人也要养家糊口,但是,有大量的论文除了评职称分房子就没有别的价值,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学者,其基本的学术品格应该是在自己研究的领域里,尽最大能力说他人未说的话,而不是人云亦云,炒别人的冷饭,嚼别人剩下的口香糖,因此不屑于写小文章的人如果热衷于大制作,做鸿篇巨制状,那么学术本身对他的要求就是言之有物,在本领域有创新,否则不写也罢,甚至不写还可以减少一点纸张和油墨的浪费,节省一点读者的时间和金钱。话说回来,由于中国传统中法治资源的匮乏,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都还需要引进、传播西方可资鉴的法律资源,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本土的学者没有超越自己的义务,如果一个学者一直在自己既有的学术领地里,几十年如一日地种学术土豆,培育不出新品种,经常能够吃到土豆的人是不会有兴趣总吃土豆的。但是,贺在这方面对自己是有自律的,如果他没有什么新思想,他就不写大论文,我曾经问过他为什么写得不多,他说做过翻译的人往往觉得自己想写的别人都已经说过了,所以经常缺乏写论文的冲动。他说出了自己作为一个学者所奉行的基本学术伦理,也正是他奉行这样的学术伦理,他的论文才显得不够多,换一个角度猜测,如果他并不奉行有新意才写作的学术伦理,要写几篇布满脚注的几万字论文,恐怕也没有什么难度吧?如果他不是因为参加了那么多的社会活动,创作有新意的学术论文对他而言也未必就有什么难度。贺一直愿意写短文,在报纸、非学术性杂志上到处发表,这是许多人瞧不起他的理由,而实际上,学术作为天下之公器,其本身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能够应用于社会——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因为研究问题的目的是寻求解决之道,学术不是只为了挣房子、挣职称的工具,更不可成为纯粹的把玩。而贺写的短文在社会影响力上恰恰远超过长篇大论,他的不少“豆腐干”发表以后都引起巨大反响(如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那篇文章),而且他的社会活动多也与他发表的小文章有很大关联,这说明他的小文章在社会上已经发生影响,别人看他文章觉得他说得有道理,才会找他去演讲、拍电视节目。相对于他自己的那些大文章,相对于其他法学学者的大文章,他的小文章可能并没有什么学术新意,可是那些大文章一般业外人士没有兴趣看,或者虽然有兴趣看,但是学术性太强看不下去甚至可能根本看不懂,没有学术新意的小文章对于全社会而言往往恰好是极有新意的,对于一些过于闭塞的人有些“豆腐干”甚至可能是醍醐灌顶的杰作,以小文章来推动全社会观念的转变应当说是极有效的,这一点我们从西方历史中也能够得到证明。

  2、“巡回教授”

  贺不仅仅是北大司法研究中心最重要的负责人之一,尽管他并不认为自己最重要,但是知情人都知道,他是北大司法研究中心的核心人物。他将自己组织研究的司法改革成果以迅捷的方式向社会传播,这就是他经常上电视的原因,这些研究成果并不仅仅通过大众媒体对广大观众发生影响,还对许多地方的司法系统发生影响,这就成为他接受邀请,动不动到处飞的原因,这里摘取一段2001年5月22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的《惠州法院信息》的一则消息:《惠州中院盛邀国内知名法学家来惠讲座》,文章写道:“在惠州中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有关人员的积极协调下,5月19日,惠州中院延请知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到惠作了为期一天的学术讲座,市政法委领导、司法界的同行、两级法院干警共450余人参听了讲座。… 贺教授精彩的讲座赢得阵阵掌声。干警们还结合当前的司法实际踊跃发问,贺教授一一作了解答,全场气氛热烈。延请专家讲座是惠州中院党组为提高两级法院干警理论素质、拓宽知识视野、营造良好的理论研讨风气、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首期讲座收到良好效果,也正反映了市中院党组的高知远见。据悉,惠州中院还将陆续延请王利明、吴汉东、陈兴良等一批知名教授来惠讲座。”(资料来源http://www.hzzy.gov.cn/news/xx200105.htm),我相信像这样的报道各地肯定还有不少,撇开文字里面的官僚气,这些情况说明了贺努力将司法改革的观念深入全民的思路已经开始有一定效果,至少在城市里,民众已经开始接受司法改革的观念,司法改革不再只是执政者自上而下努力推行的政策了,有了虽然微薄但已经萌芽的底层基础,这些变化中不少都跟贺有着或远或近的关系。 贺还对许多发生在现实中的法律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尤其是对一些大案要案的判决发表评论,如轰动海内外的武芳毁容毁身案及其引发的名誉权案件,贺就曾经在北大司法研究中心组织研讨会;贺有时还发表一些在某些人眼里是禁区的言论,例如他曾经为国内某著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受侵犯而公开表示同情,并且反对政策性侵权的做法。

  这些年来,司法领域的许多改革措施都与贺的倡导有间接甚至直接的关系,这说明他的鼓吹开始发生实际影响了,从法官制服的改革到现在统一司法考试,我们不能说这些改革措施就百分之百地合理,但是至少可以说,司法在改革,而这些改革中都多少融会了贺的鼓吹。

  四、“有机知识分子”

  到目前为止,贺的所作所为其荦荦大端已经比较清晰,剩下来的就是对其行为如何判断了。

  意大利共产党理论家葛兰西在他那部名著《狱中札记》的开篇就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概念“有机知识分子”,他认为知识分子应该与他/她所出身的阶级融合,而不要成为仅仅是从事某种脑力劳动的职业者。我们现在再来重温这个命题,无需再囿于马克思的阶级论,完全可以将知识分子的职能要求扩大到一切自称或者被称为知识分子的人身上,葛兰西说每个人都是知识分子,但并非所有人都具有知识分子职能的,这句话是对的。我在《正义的召唤:知识分子的良知与行动》一文中认为只有发挥知识分子职能的人才可以被称为知识分子,我想与葛兰西的观点是互补的。实际上,在中国这个特定的国度以及当下特定的时代背景,强调我《正》文的观点也许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这样至少可以让那些从事脑力劳动的人有所反省,不会过度自恋。

  当代中国处于一个转型期,是一个旧规则正被逐步打破,新规则正在艰难形成的时期,旧有的国家政权已经不再象原来那样在全社会具有说一不二的控制力,而健康的社会自治能力却尚未形成,因此各种各样或好或不好的事情会大量出现,但是,如果任由其发展,往往容易在新规则形成过程中出现大量让人难以容忍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政权在艰难的改革中容易因恐惧而走向保守,而社会由于缺乏理性的引导而趋向于非理性的激进,这两者都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健康发展。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半吊子的法治远比严酷的人治国家危险。因此,作为专业研究社会基本规则(法律)的法学学者实际上比任何其他学科都更加尴尬,他们一方面如托克维尔说的是天生的守成派(托克维尔是专指法官这个职业而言,但是我想扩大到整个法学界也应该没有太大问题),他们崇尚理性和平地变革,他们推崇以公开的规则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情绪,同时他们也最知道怎样完善规则以及具体地操作规则;另一方面,他们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又依靠人们自发地关注和法学学者自己的努力,由于法学学者研究的领域都与公民权、人权相关,因此那些侵犯公民权、人权的案件往往最先进入法学界的视野,法学学者由此对社会的判断也会与从事其他学科的人会有很大差距,学文学的人更容易看到风花雪月,但是从事法学的学者往往因为现实的处境而更多地看到不公平、不正义的事件,同时他们也因为法学本身的特点而强调改革的理性方面,而且,当一些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大案、要案出现以后,其他学界或者一般民众即便有一些看法,也可能只是一些很基本的感觉,未必都能够发表符合法律精神的评论,这时法学界的学者如果能够出来说说话,也许会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一定好处,同时可能帮助司法现状进一步改进,并且引发社会大众进一步关注法律。正是基于学科的差异,法学界比任何其他学科被赋予了更多现实关注的责任,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学家缺席”(贺卫方语)的传统中,民众对法学界本来就缺乏自发关注的习惯,如果法学学者再缺乏主动关注社会的兴趣,那么全社会规则意识淡薄也就无可奈何了。我不能否认以法学研究为职业的学者有义务为这个社会贡献他的思想,贡献他的学术创新,埋头书斋的学者当然有他们的贡献,但是从高校恢复了法学教育之后,许多法学学者引进西方法治理念,为中国法学事业做出很大贡献的同时,不少人把这些贡献的最终目的遗忘了,以至于有些法学学者与大众媒体接触的时候,以非常蔑视的口吻评价媒体推行法治理念的功绩,认为它们是浅薄的、浮夸的、嘈杂的、炒作的、贫乏的,可是他们也许忘了,法治作为一种舶来品,民间接受它的能力非常有限,正因为如此,大众媒体以深入浅出、讲述具体故事的方式向社会传播法治理念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正是一种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传媒职业道德,到目前为止,大众传媒在这方面做的不是多了,而是不够,不够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学家们参与得不够,法学学者批评媒体浅薄也许是对的,但是这种浅薄也许正是因为批评者参与得不够甚或根本漠不关心——严格地说,一个从来不给大众媒体贡献思想的法学学者没有资格批评他们浅薄,如果要批评首先得反省。一位做报纸编辑的朋友告诉我,约法学“家”们的稿子不容易,不是约不动,就是浅入深出,不知所云,而更多的是不愿意写。一位法学学者如果认为自己应当成为一名有机知识分子的话,即使自己有志于在学术领域有独特的贡献,无暇顾及“豆腐干”,他也至少应该赞赏那些创作“豆腐干”的法学学者,可是有些批评者甚至连最底线的宽容都抛弃了,沦落为纯粹说风凉话的人,那么这些人别说算不算有机知识分子,连算不算“无机知识分子”都可疑,因为看着满眼的法学教授,又有几个是对中国法学有过真正贡献的?

  中国法学学者如果不介意做“有机知识分子”的话,一个不是唯一但最重要的出路就是尽量介入现实生活,贺实际上已经非常具体地在充当“有机知识分子”的角色。在这里,针对批评贺学术上没有进步,讲课老调重弹,我想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贺并没有以学术论文的形式老调重弹,因此,从学术上讲,贺只是没有更多地做出学院化的论文,但是,这并不说明他就不做研究了,而且研究的成果未必非要以经院体的法八股来表达,甚至他现在的沉寂未必就不是为新的创新做准备;当然,不少学生对贺的批评也是有理的,一方面作为学生,教师的课缺乏新意,学生有权利不满——我交学费,你拿俸禄,我有权挑剔。另一方面,不少学生的批评更是因为他们对贺的学术能力寄予厚望,希望他做出更大的贡献,这也说明大家对贺的期许,用苏力的话来说,“批你也算看得起你”因此这些人的批评无论多么尖锐,贺能够替自己辩护的唯一理由就是他干了别的,其重要性未必低于写论文。

  第二,学术创新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贺认为其原有的学术创新在现实中根本还没有过时,不但没有过时,而且还传播得远远不够,同时他坚信自己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那么到处传播这些理念不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目的吗。学术创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为新而新的时装发布会,因此新旧是相对的,例如后现代主义在西方产生并且发展是他们对现代性反思的产物,而中国也冒出一坨一坨的后现代专家,他们研究的东西是新的,如果仅仅研究或者为西方学术做贡献倒也罢了,他们非要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中国岂不滑稽?这跟一个乳臭未干的10岁小男孩郑重其事地考虑孙子的尿布问题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差别。我打这个比方只是要说明贺的知识讲授是在中国特定语境之下而不是纯粹为学术而学术。

  第三,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奔走全国,传播司法改革的理念,期间从他自己的学术生涯来说,也许是浪费了时间,但是如果我们通盘考虑贺的作为,也许就不会那么过度责备他“老调重弹”了。我们可以在贺传播法治理念获得的成果与他少写几篇论文之间做出权衡,是前者重要还是后者重要,我想只要有点社会责任感的角度,都不会认为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此,我认为如果能够让法治的基本精神深入民心,论文少写几篇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最多无非就是学术史上少记贺一件功劳,但是作为现实社会的人却能够从贺以及贺们的努力中直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那么社会就应该赞赏和鼓励贺们的行动。贺成为公众人物实际上说明了这个时代人们需要法治精神,而现在的法学家走出书斋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结语:呼唤更多的“有机知识分子”

  即便在单纯的学术领域,贺实际上也比大部分的法学学者为中国做出更多的贡献,但是,中国是一个枪打出头鸟的社会,就因为他在公众面前不断露脸,使得某些人无法适应。中国当前社会里,被某些人恶意讥为学术明星的“有机知识分子”本来就少之又少,有人自告奋勇出来传播一点理性而清明的法治思想本就不易,如果还要受到种种非议,那么中国社会到底还需不需要有理性的学者直接介入社会生活?中国社会还需不需要有人以自己的名望对不良的政府行为稍事制衡?有人可能会说,贺说那么多没用,改变不了什么。实际上正是这种放弃责任的态度长期戕害着中国,使得许多丑恶行径可以大行其道而缺乏社会制约,试想如果现在有上百个贺能够经常在媒体上露脸评论法治现状,也许司法改革会更见成效,冤假错案也会更少,一个不客气的质问是,当许多刑事冤假错案被报道、曝光以后,刑法学“家”、刑事诉讼法学“家”们,你们在哪里?你们写几百万字、上千万字的论文、专著可以评博导、分四室二厅,但是这上千万字为什么不能分一千字出来为不该死而将死的人说几句话?为生存而奔波本没有错,可是当这个社会需要法学“家”的时候,对于法学“家”们而言,发言有没有直接效果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是法学“家”们有没有为这个社会、为自己的良心尽到了义务。而且,事实表明,法学家们上大众媒体对社会更多的是正面影响,这种正面影响不仅仅在贺身上体现出来,也在其他写“豆腐干”或者上电视的舒国滢、刘星、王小能、梁慧星、范愉、马忆南、巫昌贞、沈岿、谢鸿飞等人中表现出来,虽然他们的观点未必相同,甚至针锋相对,人们也未必就赞同他们的所有观点(比如我就很反对巫昌贞的不少观点,王小能在今日说法节目里的一些观点我也有不同看法),但是不同的观点恰恰推动着法治思想的清明,原来不懂法律、不懂公民权利的人正在通过他们的争论获得自己的判断。

  但是,遗憾的是,就法学界总体而言,法学学者承担的社会义务与他们获得的社会地位并不相称。1999年3月号《今日名流》和5月号《劳动人事社会专刊》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郑州冤杀好公民曹海鑫真相》的文章,方成、李普、杜导正、邵燕祥、张思之、张黎群、牧惠、谢和赓、蓝翎、戴煌等北京10位知识分子在文章一开头就说:“我们向全国富有良知的同胞昭告:在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司法公正’、‘欢迎舆论监督’的大好时代,在新闻单位力促公正审理连发三次专供高层领导参阅的材料、最高法院也予以干预之后,青年农民曹海鑫还是被郑州市法院蓄意枪杀了!”看着这样的文字,法学“家”们何以无动于衷?这十位签名者中,为什么只有一位勉强可以算是法学界的老律师张思之先生,法学“家”们的声音在哪里?文章发表以后,法学“家”们的声音又在哪里?(实际上可能是因为孤陋寡闻,我也只得知贺写过评论)这个案件还是经过任建新批示的重案,要求慎重处理,可是,曹海鑫依然被非法枪决,按理说,即便考虑政治风险,法学“家”们也无须为出来说话是否会遭到迫害而担心,可是忙于撰写大部头人权著作的法学家们依然沉默、沉默,我为此感到耻辱!以这个个案为例子来说明法学“家”们埋头书斋,不问世事确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有人会说“我不知道发生了这件事。”但是,不知道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是情有可原的,不知道发生了一百件这样的事,不是撒谎就是冷漠,撒谎是为了包庇冷漠!这两年发生的大量恶性刑事案件,由于社会反响过大,许多判决未必都是没有偏差的,如张君案的判决、石家庄爆炸案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刘德周杀人案、杜书贵杀人案、南充血案的公捕大会等都可能有可商榷之处,但是法学界几乎是集体沉默,有时有一点零星的声音也都往往是那些并没有什么名声的人在说话,或者根本不是法学界的人说的话(如文学评论家摩罗就刘德周公判大会写过应当尊重死刑犯人格尊严的文章),因此,法学界有义务对自己的沉默反思。 上面貌似激烈的话只有一个目的:

  呼唤更多的贺卫方们出现!

  呼唤贺卫方们做得更多、更好!

  2001/8/7凌晨初稿 2001/8/9二稿 2001/8/10定稿

  附录:贺卫方作品目录

  1. 《新波斯人信札》(与梁治平、齐海滨等合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

  2. 《外国法制史》(与由嵘、张学仁、高鸿钧等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台湾版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1993年印行。

  3.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Karen Turner及高鸿钧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5. 《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

  6.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7.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8.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Harold J. Berman著,与高鸿钧等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9. 《比较法律传统》,M.A.Glendon, M. W.Gorden and C. Osakwe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0. 《比较法总论》,K. Zweigert & H. Koetz 著,与潘汉典等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11. 《比较法律文化》,Henry W. Ehrmann著,与高鸿钧合译,三联书店1990年。

  12. 《美国法律辞典》,Peter Renstrom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3. 《运送正义的方式》,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即出)

  学术刊物主要论文

  14. “天主教的婚姻制度和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1期,第73-89页。

  15. “与友人论法制现代化书”,《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2期,第39-45页。

  16. “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与潘华仿、高鸿钧合作,《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3期,第31-42页。

  17.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203-219页。

  18. “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19. “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收入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20. “《牛津法律大辞典》误译举例”,《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3期,页105-109。

  21. “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Study of Legal Cultures, Asia Pacific Law Review, Special Issue, No.1 (1994), pp.37-44.

  22. “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的时代》第209-284页。

  23. “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92页。

  24.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冬季号,页155-162。

  25. “法律教育散论”,《湘江法律评论》创刊号(1996年11月),第5-20页。

  26. “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与朱苏力、张志铭),载刘军宁、王焱等编《公共论丛》,三联书店1996年,第149-182页。

  27. “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法学》1997年第5期,第58-60页。

  28. “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17-130页。

  29. “司法:走向清廉之路”,《法学家》1998年第1期,第112-115页。

  30. “序文三篇”,《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春季号,页201-207。

  31. “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年第9期。

  32. “对电视直播庭审的异议”,《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

  33.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34. “司法与传媒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35.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页365-374。

  上述目录截至1999年6月

 

添加时间:2001-8-23 7: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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