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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如何走出“禁放”困境
    
  这些年来,鞭炮燃放的禁止或允许已经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一种可以称之为“禁放困境”的大难题。猴年伊始,陈永苗先生就在《新京报》上发表文章,建议北京学习温州,设立“放鞭炮区”,让市民有一个行使放鞭炮这一习惯权利的去处。对此,湖南的邓清波先生旗帜鲜明地反对,从四个角度论证必须严格执行禁放法令,根除燃放鞭炮这一“恶俗”。此后又有读者参与讨论,几个回合下来,赞成与反对意见居然呈现出旗鼓相当的格局。看着这些意见,忍不住手痒,也来插嘴谈些自己的看法。

  我也不同意陈永苗先生的看法,设“放鞭炮区”并不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实际上,近年来随着来自市民的压力,北京市已经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妥协,那就是把禁放区限制在城区内,而放开了外围区域,并且由官方宣布某些特定区域可以燃放。也就是说,北京是有“放鞭炮区”的。可惜的是,这样的举措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完全无法遏制禁放区里的鞭炮齐鸣。之所以如此,当然有邓清波先生所谓的人们不愿意到远离自家的地方燃放的理由,不过,我希望人们能够注意到这里的立法公平问题。在远离城区的地方设置燃放区,明显地是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城区低收入人群的立法——只有有车家庭才可以在大年三十那样公共交通极不便利的时刻到远郊区租屋置酒,并享受“爆竹声中一岁除”的乐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权利谁想得到呢?

  禁放困境所揭示的更重要的法理问题还在于,立法程序上的民主参与方式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当今世界,立法应当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已经是一种共识。通常人们总愿意把这种民主立法视为人民主权的一个题中应有之义,其实,它的另一种功效也是值得重视的,那就是,人民的参与强化了参与者遵循法律的内心动力。在今天这样的立法时代——有别于那种习惯法和习惯权利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民主的立法程序是一种巧妙的说服过程,它让那些参与者以及感觉自己参与了的人们以为法律体现了自己的意志,因此,违反法律的行为几乎可以说是一种自相矛盾:自己反对自己,这在心理学上也是很难给出合理解释的行为。

  我们还记得,当年北京出台禁放法律的时候,本是由北京市人大的一些代表们提出议案,并且也经过了表决程序。不过,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北京市人大代表迄今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仅如此,在制定这项法规的时候,为什么要提出这项议案,实施后可能有怎样的弊端,作为一名市民,我没有看到任何较为详尽的论证。不同的意见由于会期等因素的限制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在程序上如何吸纳更广泛的民意以便进行更审慎的立法,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例如,没有举行过公开的立法听证,我们没有听到诸如鞭炮厂工会主席或经理、民俗学家等发表不同的看法。我们曾经在禁放后的电视上看到某医院的医生高兴地说,自从禁放后医院收治的炸伤眼睛的患者减少了许多。不过,我有些怀疑那种高兴表情是真诚流露。另外,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是一种试错的过程。立法实施前后的民意状况会发生变化,立法的弊端会随着它的实施而逐渐显示出来。法律应当稳定,但决不可一成不变。从近年来春节期间城区燃放的情况看,或许北京市民今天的民意跟禁放初期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要求我们的法律也要有所改变,而不是墨守成规,因为违背民意的法律的命运必然是在普遍的抵制中受尽嘲弄,沦为一纸空文。

  法律受到嘲弄当然是立法者的悲哀,也是法律人所最不乐于观看的悲剧。“解铃还需系铃人”,走出禁放困境的最好途径绝非设“放鞭炮区”,而是由原来的立法者即人大对于原先的法规进行民主和理性的审议,最好多举办几场由各种利益关联者参与的立法听证,通过电视直播、报章详尽报道等方式,让民众理解不同的利益诉求,理解这部法律中一些具体规范跟自己的关系。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有中立的民意调查机构能够对市民对于禁放与否的态度进行广泛调查,相关的数据可以成为立法辩论的依据。经过这样的程序,我相信,无论最终立法的结果是完全禁止、局部或者完全解禁,法律都会因为这样的过程而具有更坚实的民主基础,得到更普遍的遵循。同时,政府也可以在这样的过程中把决策风险转移给民众本身——这是市民自己的决定,出现了不利的后果也无从抱怨政府。

  鞭炮立法如此,其他立法包括修宪也当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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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4-2-4
来源:原载《新京报》200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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