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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振辉:走出执行难的误区
    从宪政上看,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而审判权在性质上只是一种判断权。由于历史的原因,把对判决的执行权作为了审判权的延伸,统一由法院行使。在客观上,对是非曲直的判断和对该判断结论的实现完全得到一一对应是非常困难的,而现代社会法治的逻辑以及对法院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严守“程序正义”,但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形成的逻辑和对法院的预期趋向于“实质正义”。因而,执行不能和不能完全执行终究极大地影响到了司法的权威性。

  为了摆脱执行难的困境,抵御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于是在各法院内成立执行局,以期达到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加强案件的协调、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这一措施着眼于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改善,是通过内部挖掘来实现执行效率和实效。它并不能改观法院内部原因之外的客观状况,因而成效也是极其有限的。要使执行难得到根本的缓解,在制度安排上至少要进行以下两项改革:

  第一,还执行权的本来面目——执行权不是审判权的延伸或组成部分,而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把对判决的执行从法院中分离出去,划归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性质就是法律执行机关)。执行案件由法院审查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执行指令,行政机关按照指令执行。目前世界上法治较发达的国家实行的就是这样的体制,比如美国。这样做的好处是维护了司法权威,使得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判案;同时又能有效地利用行政机关在人力和物力上的优势,不再关注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只关注于执行,避免了案件的扯皮和反复。这样就加大了执行力度和提高了执行效率。

  第二,在执行手段上,法律应赋予执行机关更强有力的手段。要制定易科执行制度,比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改为人身执行并强制劳动,通过劳动收入来偿还债务,直至还清为止(事实上改为人身执行后不久,大多数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除此之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使得公众能够科学地理解诉讼机制。比如,胜诉当事人至少不能把通过判决的案件,产生了是法院欠了你的钱的错觉(“白条”之说,在很大程度上与这种错觉有关),仍然是对方当事人欠你的钱,能否得到执行,除了法院的努力程度之外,更主要的取决于客观上能否得到执行(比如,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情况)。要强化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从而使公众的社会心理有更强的承受能力,能够接受在诉讼机制的规律性和科学性指引下所能够得到的结果。

http://www.fujian-window.com/Fujian_w/news/fjrb/gb/content/2002-08/05/content_272488.htm

 

添加时间:2002-8-9
来源:原载福建日报20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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