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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法官:只对法律负责
    法袍、法槌,界定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是一种在法庭上行使权力的特殊职业,他只对法律负责。

  正义是需要包装的、是要有行头的,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官为什么要穿法袍、用法槌?是因为人类本身存在着某种局限性或许让我们离不开形式。应当说,无论是法袍还是法槌,都很好地界定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这个职业的特殊性究竟表现在哪里?一个特殊性就是,法官是现实社会中唯一的一个操纵生杀予夺之权的人,他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一对夫妻是否能继续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可以决定你祖传的房产是否被作为“钉子户”而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那么,行使如此重大权力者,如何才能让老百姓产生信任感?法官这种职业的最大问题在于要说服别人。有些决策未必是因为符合真理而得到人们的赞许,而往往是因为特定的人作出的,大家就服从。

  法官是一种在法庭上行使权力的非常特殊的职业,他只对法律负责。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这种职业特色在法袍上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各国法官的法袍也许在最高层次法院的法官和较低层次法院的法官之间略有区别,但从基本的样式来说,更多的追求是一致,也就是说,强调的是每一个法官的独立性。如果没有了这种独立性,司法公正就没有保障。

  法袍是一种不那么适合做野外工作的服饰,法槌也是那种只适合在室内使用的器具。这给我们一种什么启示呢?它告诉我们,法官的权力只能在法庭内行使,只可以在当事人有求于法院时才能行使。法院不可以太过积极主动地提供所谓司法服务,因为主动服务无法在相互冲突的当事人之间维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形象。司法权的这种消极性要体现在法院需要严格地限制其处理事务的范围,当事人的诉求范围也是法官行使权力的边界,法官不应当越俎代庖地为当事人搜集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也必须恪守中立,并且力求减少对当事人之间争执的干预,像一个足球裁判一样,尽可能地让双方冲突,最后将冲突的结果加以宣布。这不仅体现了公平,而且也减少了司法决策者所承受的压力。

  尽管我们穿上了法袍,用上了法槌,但其背后所蕴藏着的这种职业的特殊性还有待于我们在制度建设中不断地加以体现。我衷心祝愿,我们法官穿法袍、用法槌这个形式上的改变能够真正成为中国当代法律史的一个里程碑。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29/173/20020605/744934.html

 

添加时间:2002-8-3
来源:人民日报2002年06月05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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