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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法袍、法槌之外
    
  最近几年来,我们的司法改革除了在体制方面的一些措施外,一些符号化的变化也特别引人注目:法官的服饰军警式制服改成了法袍;法官的席位上多了一个道具——法槌。与此同时,许多法院盖起了壮观的大楼,审判以及办公环境正在不断改善,所有这些都是很令人欢欣的。

  有些人似乎对这类变化显得不以为然,最常见的质疑是:内在的东西不改变,单靠服饰道具的花样翻新,司法公正仍然只是一句空话。还有人对法院建筑的改善颇有微词。沈阳中级法院的事件曝光后,我就在某家报纸上读到了这样的指责:法院出了那么大的事情,楼却盖得如此豪华,简直是岂有此理!

  这样的质疑和指责是大可商榷的。这不但完全无视了司法机构在这些年来为提升法官检察官素质、增进司法公正所作的种种努力,而且也没有看到形式与内容之间的互动关系。服饰道具的变化会产生双向的心理作用,它提醒当事人以及民众,也提醒法官自己法官职业以及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穿上了法袍,敲响了法槌,法官获得的不仅仅是尊荣感,而且他们也实实在在对司法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即以法袍论,它意味着法官的独立性,而军警式制服却在强化着法官的等级服从意识;穿上袍子的人不大方便走街串巷,跋山涉水,因此司法权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就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法袍以其古老的样式向世人显示,法官在决策时需要尊重传统,他们是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健的保守主义者。

  至于改善法院建筑的必要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司法权藉以唤起人民敬重的当然首先是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他们的刚直不阿,但是,法院建筑以及法庭内景的肃穆庄严也是同样重要的。在一个法院穷巷陋室、弊车羸马的国家里,良好的法治能够建立是难以置信的。实际上,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法院屋舍翻新、厅堂华丽的趋向正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国家走向法治的一个表征。

  服饰换了,法槌敲响了,新楼也盖起来了,但是还是有些形式方面的事情需要用心操办。前次我在讨论法官文化的时候(参见“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2002年5月31日本栏)曾对某些问题有所涉及,但囿于篇幅,语焉未详。下面就视野所及的几方面谈些看法。

  法院建筑的内外装饰风格也许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法院建筑基本的格调当然应该是庄严,所以那种白瓷砖贴面的外墙自然是最要不得的。有些法院为了显示威严,在法院大门两侧放了石狮子,我以为不妥。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法院要注意避免旧衙气息,要让百姓感到既具威严感,又有亲和力,让人们觉得通向法院之路并非危途,去趟法院不过是他们生活中的一件平常事。因此,不仅石狮子不必要,而且法院门口威猛有余的站岗警察也应当由安全检测门取而代之。无论如何,在庄严与亲和之间如何取得适度的平衡是法院设计与装饰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法院建筑的内部安排如何体现法官的独立性是又一件要紧的事情。跟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不同,法院中的实际决策者就是每一个独立的法官,法庭建筑需要表达这样的理念。不过,我们的一些法院建筑设计却并非如此。常见的情况是,院长、副院长办公室宽阔而舒适,而普通法官却只能几个人用一间相对狭小逼窄的办公室,这里体现的仍然是一种行政机关的风格。问题当然不是院领导不可以用大办公室,而是每一个普通法官也应当拥有自己的一个独立的与院长们差距不大的办公空间。这方面,我推荐乔钢良先生的好书《现在开庭》,其中描述了他给一位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当助理的经历,也通过图片向我们展示了美国法院如何在建筑设计上凸现每一个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减少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之外接触法官,也为了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少法院已经将审判区与办公区分离开来。用心虽好,但不免只注重分离而忽视法官办公与审判之间的密切关联,甚至让法官穿着法袍在两栋楼之间奔波。其实,只要将法官和法院之外人员进出法庭的通道相分离就完全可以实现不接触的初衷。最好的设计是法官办公室就有一道门通到法庭,出了办公室就进入法庭,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官的辛苦,而且当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遇到某些疑难问题时,能够便利地查找和参考相关资料。

  最后,有一个看起来不大但却涉及原则的现象或许值得再一次强调,那就是法庭上的英文问题。一些法院或许是为了表现对外开放的姿态,在法庭上相关人员的座位牌上标注了中英文对照的字样。这种做法虽然对英语国家的当事人或旁听者不无便利,但是却忽视了一国法院乃是体现国家主权与尊严的重要机关,轻易地使用外语不免有殖民地之嫌。另外,一些法庭的英语还不无瑕疵,例如将审判长注为“Chief Judge”,这个说法在美国是指相当于我们法院院长的首席法官。将检察官写成“Prosecutor”也不精确,准确而权威的译法是“Procurator”。个别法庭甚至英文拼写都出错,反而损害了司法的尊严。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php?id=38340

 

添加时间:2002-6-2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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