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法律思想>>法理研究
贺卫方: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
    
  谈到法官文化,也许首先要了解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法律文化研究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逐渐兴起的。所谓法律文化研究,就是在一个更加注重历史连续性的进路上,考察特定文化对一国法治形态的影响情况;当然也包括法律以及法律职业反过来对文化的其他方面的影响。这样的研究揭示了法律历史,也告诉我们,要在一个国家建设法治,不能只满足于制定一系列法律,或者满足于按照法治国家的模式建立了法院等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法治的建立正是一项宏大而艰巨的文化事业。

  美国当代法学家,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弗里德曼教授曾对所谓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作了一个分析。他认为法律制度是由三块构成的一是法律结构,是指法律中的硬件环境,比如说一个国家宪政架构、法院的设置,甚至法官的数量特色。像美国联邦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是九个老人审案,当年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屡遭最高法院抵制,他试图改变定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量,但是却发现怎么都变不了。美国人到中国法院来就很难理解我们的最高法院怎么会有数百名法官。这正是法律结构的差异所致。法律制度的第二个构成要素是实体。实体内容是立法规范和司法判决,就是直接影响我们当事人以及更广泛的民众权利和利益的那些规范。第三便是法律文化,即影响法律机制运作的各种“软”因素,例如,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态度,对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的评价,对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倾向,包括对死刑的看法,等等。

  现代社会,人们之间利益趋向多元,文化也是如此。弗里德曼教授又将法律文化作了一个分类,最值得注意的是外部法律文化和内部法律文化之间的划分,也就是说,法律行内人士与行外人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可能很不一样。某项特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吗?我们问法官和问监狱里的囚徒,结果很可能大相径庭。由没有学过法律的作家写的法律题材的文学作品很可能展示出行外人的法律观。过去的二十年间,美国许多学者推动了一场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其中重要的内容便是研究各种文学作品所显示的法律观。尤其是那些深受民众喜爱的作品,例如我们这里的包公戏,就最典型地反映了中国人对怎样做才是一个好法官或者好的司法模式的界定和期望。这种界定和期望并不简单,戏剧舞台以及小说中的包龙图不仅是公正的“法官”,同时他也是一个外行人,一个不严格依据法律专业知识判决案件的青天大老爷。观众或读者对他的喜爱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意蕴,对于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乃至整个法治建设都会有深刻的影响。

  今天,我们的法院对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设的重视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法官文化这种提法的出现意味着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行业。法官与行政官员、立法官员不一样,与社会中的其他行业不一样,甚至与检察官以及律师也不一样。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概括地说,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正是他们具有这种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这样的文化,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独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说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

  关于法官文化建设的主要课题,请允许我简短地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我们要在法官中也要在社会中强化对于法官这种职业传统的领悟。我们今天的法官并不是一个新兴的职业,在西方具有古老的传统,它有一种深厚的文化积淀。在研究和领悟法官文化时,我们需要了解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一直到当代的司法传统。例如,为什么柏拉图认为法官应当年纪大一些,为什么西方谚语说“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这样的观念对法官选任制度以及司法对纠纷的解决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研究一下中国古典社会在这方面的学说和实践,观察它的效果。有时候法治建设还是离不开我们对自家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或者是根据今天的社会需要所作的创造性解释。

  第二个课题,法官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有一种说法认为一个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先知和哲人。这就涉及到法官究竟应当有怎样的知识结构。还有,不同层次的法官所应当具有的知识结构和训练之间的差别也是需要注意的。在一个群体化的职业中,知识的拥有不能仅仅依靠自学,因此,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背景对于无论哪个层面的法官都是必要的。此外,法官的知识与技能的修养更是终身性的。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汉德曾经给法官提出了一个应读书目的作者名单,其中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的书,还包括许多哲学、历史、文学名著。对这些名著的阅读,会让一个法官不仅充实了知识,深化了对人性的理解,而且提升了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

  第三个课题是法官的职业伦理,他在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应当保持怎样的风范,他与同事、律师、检察官之间应当保持怎样的关系,他跟社会公众以及政治、商业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设定,凡此种种,都需要有仔细的制度和文化设计。去年最高法院推出了我们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我觉得其中的规定是很好的。问题在于我们怎样将其付诸实施,尤其是怎样在中国这个特殊的文化环境中树立法官公正和中立的职业形象。另外,实施这些规则离不开一个合理的惩戒机制,这样的机制又如何设计?这都是需要下大气力研究的问题。

  第四个课题是与法庭建设装饰、法官服饰包括法槌等法庭道具相关联的一些制度和文化建设。这些建设就是让当事人和百姓进了法院就感到那里的气氛既亲和又很庄严,也让法官自己感受到司法职业的神圣。近年来,我在全国各地看到许多法院都盖起了庄严而华丽的大楼,法官的审判和办公条件有了长足的改善,这是特别令人欣慰的事情。但是,在法庭的内部风格设计方面,在如何烘托法官的独立性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另外,法官的服饰虽然改成了法袍,但那个袍子的式样还是不伦不类,与其说是袍子,不如说是大衣,或许今后还要进一步改造一下。说到这里,我要对我们法庭中的一个现象说一句,就是法庭中的英语问题。在电视上,我偶尔会看到某些法庭在法庭席位上除了标注汉语以外,又在下面标注了英文。这虽然对外国人有所帮助,但却不甚妥当,因为法庭代表的是国家的尊严,一定要用本国语言。再说法庭设置具有共通性,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在哪个国家,进了一个正式法庭,谁都知道,在台上正中坐着的那几个人物是法官,居中的是审判长。这是符号化的语言,不必叠床架屋地用英语。

  最后的一个课题是对民众的法官文化作深入研究。司法公正的实现高度依赖政府官员和民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文化。我们需要了解,民众如何看待法院,如何看待法官,他们有怎样的期待,这些期待中有哪些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抵触,哪些可以成为我们善加利用的资源。建议我们法院的研究室设立这样一个研究项目,用问卷、访谈等多种形式作深入的社会调查,以便使我们的法官文化建设具有更合理的导向。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php?id=37494

 

添加时间:2002-6-3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31日
阅读7507次

[作者专集中的其它文章]
贺卫方:法学家何为
贺卫方:复胡夏冰博士再谈判决书上网事
贺卫方: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2004年12月15日晚在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作的学术报告
贺卫方:自治与开放之间的法学
贺卫方:为什么法官当律师的多 律师当法官的少
贺卫方:如何走出“禁放”困境
2004司法改革前瞻 让司法机关不再制造民怨
贺卫方:宪政路上的绊脚石与推动力
贺卫方:宪政的发生
贺卫方:从律师中选法官
贺卫方:宪法的命运
贺卫方:统一之道
贺卫方:法庭辩论的价值
贺卫方:演说、辩论与法庭
贺卫方:司法改革与社会变革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官职业化专家论坛”实录
贺卫方:谁是司法改革的主体
贺卫方:论最高法院
贺卫方:寻求制度形成的契机
贺卫方:法官:只对法律负责
贺卫方:法袍、法槌之外
贺卫方:在“将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
贺卫方:改革司法改革
贺卫方:法律职业化的难题
贺卫方:司法公正的增长点
中国法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在南京大学的演讲)
宪法司法化四人谈
走向具体法治
司法智慧何处寻
似是而非的审委会保留论
关于主审法官制
“外来和尚”与中国法官——报告人札记
修宪与宪法实效
话说禁放鞭炮之法
《法边馀墨》
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
贺卫方做了些什么?——一个“有机知识分子”的个案分析
关闭窗口
《中国法官》 制作 版权声明  联系本站(本站不接受任何申诉及法律咨询) 
闽ICP备05005621号